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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不平等条约

中国历史上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中英《南京条约》(1842年):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内容包括割让香港岛给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开放五个通商口岸(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协定关税等。

《虎门条约》(1843年):作为《南京条约》的附约,进一步规定了五口通商的详细事宜,包括英国在华的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望厦条约》(1844年):美国与中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使美国取得了英国《南京条约》同样的特权,并扩大了领事裁判权,允许美国兵船自由出入中国通商港口。

《黄埔条约》(1844年):法国与中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使法国除了获得英、美在中国的同样特权外,还允许和保护在通商港口建造天主教堂和坟地。

《天津条约》系列(1858年):包括《中英天津条约》、《中法天津条约》、《中俄天津条约》和《中美天津条约》,主要规定了增开通商口岸、允许外国人往内地游历通商、外国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赔款等条款。

《瑷珲条约》(1858年):中国将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的大片领土割让给俄国,并将乌苏里江以东的中国土地划为中俄共管。

《北京条约》系列(1860年):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主要内容包括割让新疆、赔偿更多战争赔款、扩大外国领事裁判权等。

《马关条约》(1895年):中国与日本签订,内容包括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款2亿两白银,开放更多通商口岸等。

《辛丑条约》(1901年):中国与英、美、俄、日、法、德、意、奥等11个国家签订,内容包括巨额赔款、以关税、盐税等税收作担保,划定北京东郊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等。

《二十一条》(1915年):中国与日本签订,涉及中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方面的权益,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

这些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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