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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构建的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的“民有”,并且这种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合法化依据或前提。具体来说,人民主权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权力来源:

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国家机关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国家机关的权力应该受人民的监督,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

权力委托:

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将主权委托给国家机关,从而使国家机关拥有了治权,但人民始终掌握着“最后权力”,当国家机关违背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时,人民可以起来更换它。

权利保障:

宪法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一方面通过规定人民的委托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因此取得了派生的权力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则规定公民享有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宪法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途径。

权力制约与监督:

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通过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确保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

法治原则:

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秩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法外特权,这也是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保障。

宪法地位:

人民主权原则是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是宪法产生的重要思想根源,宪法的精神实质,以及宪法发展的根本价值取向。

综上所述,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它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人民权利的保障,是宪法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宪法的规定和实施,人民主权原则确保了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并受人民监督,从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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