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是中国为了控制水污染、保护地面水和地下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而制定的标准。以下是该标准的一些关键点:
实施时间 :该标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目的:
标准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排放标准
根据污水排放去向,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
氨氮的一级标准为15mg/L,二级标准为50mg/L和25mg/L,三级标准为20mg/L和30mg/L。
地方标准:
各地区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在特定行政区内适用。
违法排放: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不包含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时,违法排放的水污染物最大超标倍数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类别。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发布时间较近的数据,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更新或变动。如需获取最新信息,建议查询相关官方发布的最新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