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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等,对合同法的实施提供了详细的解释和指导。以下是合同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实施后成立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实施前成立的合同: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若无相关规定,则适用合同法。

诉讼时效

技术合同:权利受到侵害且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前,超过一年的,不予保护;未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技术进出口合同:权利受到侵害且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前,超过二年的,不予保护。

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前,但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合同无效的确认:应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依据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的无效:若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

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若被代理人已开始履行合同义务,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追认的生效: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的成立: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交付定金以担保订立合同,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合同履行与解除

履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合同。

这些解释为合同法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助于法院和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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