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民间借贷的定义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此规定。
借贷合同的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属于实践性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合意及实际交付行为。
借贷纠纷的证据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共同被告的追加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合同无效的情形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