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房产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且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赠与或遗嘱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父母出资购置房产或者赠与财产,如果没有特别说明,认定为个人赠与。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老家的宅基地,因集体所有性质,个人仅拥有使用权,离婚时不作为财产分割。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视为个人财产。
婚后共同财产
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住房,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拥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若未过户,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仍属于赠与一方。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买房,无论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父母出资购置房产
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确保离婚后个人财产的合法保护,同时也考虑到了婚姻期间的贡献和双方的约定。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夫妻双方应尽量明确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以避免未来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