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简称“843号文”),以下情形下的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
公用事业项目,如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单个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透明,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并确保国有资金的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