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基本犯罪构成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加重处罚情节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特定情况下的加重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相关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妇女的性自由决定权,即性自主权,防止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进行性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骗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