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这些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因此,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主要依据产品是否明确标注保质期而定:
有明确保质期: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无明确保质期: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此外,其他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宜为2年。
建议食品生产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确保所有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