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禁止性规则
不得含有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
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
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
限制性规则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并且不得使用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作为字号。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
其他规定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除非有其他含义或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则由工商总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的调整适时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