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需要补充调查的;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如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法院在决定延期审理时,应考虑上述情形,并依法作出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的限制,并且不计入正常的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