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指各国应相互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互不侵犯:
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互不干涉内政:
是指国家间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利益而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平等互利:
是指各国应当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
和平共处:
指各国应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和平地解决争端和冲突,共同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这些原则是中国政府在1953年提出的,旨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不仅得到了中国政府的长期坚持,也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