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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价款

采矿权价款是指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时,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其计算方法和标准如下:

计算公式

采矿权价款 = 基础价格 × 资源占用量 × 综合系数。

收取标准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可一次或分期缴纳,最长缴纳期限为6年。具体一次性缴清标准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采矿权登记费: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分别为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缴纳方式

采矿权价款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分期缴纳。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应在价款评估备案后2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缴款通知书”。

分成

采矿权价款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2:8分成,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该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

使用计划

采矿权价款收入的使用计划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使用。

滞纳金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以上信息提供了采矿权价款的定义、计算方法、收费标准、缴纳方式、分成比例、使用计划及滞纳金等方面的详细说明,供相关采矿权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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