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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分类方式及其涵盖的种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制定法规、规章等。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需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体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方式即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

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如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单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指不需要相对方同意仅依行政主体单方意思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多方行政行为:指需要相对方同意、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其他分类方式

处罚性行政行为:针对违法违规行为者,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补偿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因公共利益需要而给予特定对象的补偿,如征地补偿、工伤赔偿等。

调整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特定对象的权益进行调整,如行政裁决、行政协调等。

这些分类方式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一个行政行为可能同时属于多个类别。例如,一个行政许可行为既是具体行政行为,也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还是要式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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