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收容对象
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人员;
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人员;
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员;
偷渡外流被堵截回来的人员;
流窜犯罪嫌疑分子。
收容遣送工作原则
救济、教育、集中管理和妥善安置的原则。
收容遣送工作机构和职责
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大城市、中等城市、开放城市和其他交通要道流浪乞讨人员多的地方,设立收容遣送站。
收容遣送站对收容对象进行收容、管理和遣送,公安部门向当地收容遣送机构派驻民警,维护治安秩序。
收容遣送站的设置和管理
设置或撤销收容遣送站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收容遣送站是特殊性事业单位,由民政部门领导和管理,除个别城市外。
被收容人员的管理
被收容人员必须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如实讲明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况,服从收容、遣送。
收容遣送站要及时了解被收容人员的具体情况,安排好他们的生活,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并及时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妥善安置。
法律责任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严禁违法乱纪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遗弃老年人、婴幼儿、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的行为,并向民政、公安部门报告。
实施细则
收容遣送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民政、公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这些办法和实施细则共同构成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的法律框架,旨在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同时保障被收容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