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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平等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权选举国家领导人,也有权被选举为领导人。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公民有权表达意见、出版作品、组织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可以自由信仰或不信仰宗教,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人身自由

生命权:公民享有生命不受侵犯的权利。

狭义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禁和限制。

人格尊严: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名誉、荣誉、尊严等方面的保护。

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的通信不受非法监听和窃取,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包括继承权。

劳动权:公民有权工作,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休息权:公民有权享受休息和休假。

物质帮助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公民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社会保障权:公民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保障。

文化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公民有权接受教育,包括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

科研创作自由:公民有权进行科研和艺术创作活动。

监督权

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享有特别保护的权利。

这些基本权利构成了宪法的核心内容,旨在保障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基本地位和尊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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