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观方面不同
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性质上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的滥用和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前者是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或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后者是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主要表现为不履行职责和不认真履行职责。前者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或擅离岗位;后者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行为方式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即行为人通过超越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的方式,积极主动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即行为人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
结果要件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
玩忽职守罪: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才能立案。
犯罪客体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
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行为性质、行为方式、结果要件和犯罪客体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主要表现为作为,且后果通常较为严重;而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主要表现为不作为,后果相对较轻。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确区分两罪,以便正确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