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的最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
纳税人应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免征印花税的企业类型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个体工商户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营业账簿印花税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的印花税政策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其他印花税政策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这些规定旨在优化税收征管,减轻纳税人负担,并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纳税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