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当 视同销售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时,需要确认销项税额,即按公允价值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并结转销售成本。
企业所得税处理
由于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企业内部的集体福利,没有改变相关货物的所有权属,根据国税函828号文件的规定,这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无需作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个人所得税处理
员工享受的福利是集体享受,不可量化和分割的,因此无需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计处理
在会计上,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需要按照收入准则进行确认,即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总结: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时,需要按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相关规定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包括确认销项税额、结转销售成本,并且在会计上确认收入。这种处理方式旨在确保税收合规并正确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