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确定方法如下:
一般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等。
具体标准
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入账价值构成
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相关税费、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特殊情况的处理
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自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购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账。
会计处理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账。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包括实际支付成本、市场价格、相关凭据等,并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