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药的定义主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的有效成分含量不足,或者药品被污染等情况下,被认定为劣药。
未标明或更改有效期:
药品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有效期被更改。
未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
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
超过有效期:
药品超过规定的有效期。
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
药品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等。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
生产、销售劣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和可能的刑事责任。例如,患者使用劣药后导致人身损害,药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建议在药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药品标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以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