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根据该条例,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告知其名称和联系方式。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其名称和联系方式。
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反之则应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