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管辖权分配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伤情不明或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争议解决
如发生管辖权争议,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被害人权利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告知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案件处理原则
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前期处置
接警部门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制止伤害行为、组织救治伤员、控制嫌疑人、登记在场人员信息、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保护现场以及收集固定证据。
法律依据
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其他注意事项
办理轻伤害案件时,应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注重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强调全面调查取证,实质性审查鉴定意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以及共同犯罪。
以上是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