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双倍工资适用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支付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具体金额以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为标准计算,同时扣除已支付的一倍工资。
如果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计算基数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可以是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果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时效问题
双倍工资的主张有一个前提,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用人单位。
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双倍工资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适用该规定时,需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工资标准的约定及仲裁时效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