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由清朝政府于1842年8月29日与英国政府签订。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开放通商口岸:
中国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国商船贸易和英国人在通商口岸设驻领事馆。
割让香港岛:
割让香港岛给英国,租期99年,后经协议延长。
赔款:
中国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其中600万元赔偿被焚鸦片,1200万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元偿还商人债务。
协定关税:
中国同意英国享有协定关税的权利,即英国商品的税率由中国与英国协商。
废除公行制度:
取消中国原有的公行贸易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领事裁判权:
英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即英国人在中国的纠纷由英国领事法庭根据英国法律处理。
片面最惠国待遇:
英国商品在中国享有最惠国待遇,中国不得给予其他国家更优惠的条件。
修约权:
英国商船如认为中国执行不公,可要求重新谈判和修改条约。
这些条款严重破坏了中国的领土完整和关税主权,便利了英国对华的商品输出,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南京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近代史的开端,后续还签订了更多不平等条约,进一步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