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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于2023年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8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明确了外国法律查明的责任、途径和程序,旨在规范外国法律查明司法实践,提高涉外民商事审判的质效。

主要内容

查明外国法律的责任

人民法院有查明外国法律的责任。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人民法院查明该国法律。

查明外国法律的途径

由当事人提供。

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其他适当途径。

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义务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

外国法律为判例法的,还应当提交判例全文。

外国法律查明的程序和规范

人民法院通过上述途径无法获得外国法律或者获得的外国法律内容不明确、不充分的,应当通过不同途径补充查明。

规定了人民法院查明外国法律的七种途径,并对外国法律的查明程序、查明费用负担等进行了系统完善。

意义

该解释的出台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外国法律查明责任不清、途径单一、程序不规范、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形成清晰完善的以法院查明为主、当事人提供为辅的查明规则,从而提高涉外民商事审判的质效和公正性。

实施时间

《解释(二)》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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