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指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这种执行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形: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监外执行不等于缓刑,两者适用条件不同。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的刑罚,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暂缓执行。而监外执行是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病愈、哺乳期满,如果刑期未满,则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总结来说,监外执行是一种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照顾特殊情况的罪犯,同时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和社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