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而制定的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4月12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 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中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具体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包括:
颗粒物:
PM10为50/150μg/m³(日均,一级/二级),PM2.5为35/75μg/m³(日均,一级/二级)。
其他污染物:
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33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即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的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以及无处理设施排气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一般以mg/m³表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kg/h表示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参照该标准,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法规要求,以减少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