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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不平等条约

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南京条约》(1842年):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主要内容包括割让香港岛给英国、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个通商口岸、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关税税率中国须同英国商定等。

《望厦条约》(1844年):又称《中美五口通商章程》,美国与中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使美国取得了英国《南京条约》同样的特权,并又规定扩大领事裁判权,允许美国兵船自由出入中国通商港口。

《黄埔条约》(1844年):又称《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法国侵略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使法国除取得了英、美在中国的同样特权外,还允许和保护在通商港口建造天主教堂和坟地,取消清政府对天主教的禁令,发还教堂。

《天津条约》(1858年):包括《中英天津条约》、《中法天津条约》、《中俄天津条约》和《中美天津条约》,主要规定了增开通商口岸、允许外国人往内地游历通商、外国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赔款等条款。

《北京条约》(1860年):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等,主要内容包括割让新疆、赔偿更多战争赔款、扩大外国领事裁判权等。

《马关条约》(1895年):中国承认朝鲜由日本控制,日本强占台湾、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中国向日本赔款2亿两白银。

《辛丑条约》(1901年):中国分别与英、美、俄、日、德、意、奥、西、荷、法、比等国签订,规定中国向各国赔款4.5亿两白银,以关税、盐税等税收作担保,划定北京东郊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等。

这些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建议进一步研究和了解这些条约的详细内容和签订背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近代史上的屈辱和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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