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和判定标准如下:
区别
主体资格
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为职工与用人单位,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劳务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仅要求具有普通民事主体资格,不要求具有劳动者资格或用工资格。
性质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生产要素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具有隶属性。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劳务提供与报酬给付的协议,不存在隶属性。
待遇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
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不享有社会保险等待遇。
适用法律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等普通民事法律。
合同形式
劳动关系通常通过书面的劳动合同确立。
劳务关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确立。
关系稳定性
劳动关系相对稳定,反映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
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
判定
要准确判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产生依据:劳动关系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生产要素结合,劳务关系基于双方的约定。
主体资格:劳动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劳务关系主体可以是法人、组织、公民之间的任意组合。
主体性质及关系:劳动关系存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务关系仅存在财产关系。
责任承担: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法定形式: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确立,通常是书面的;劳务关系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或其他形式。
结论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判定二者关系时应综合考虑上述标准。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特征,以及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的情况,则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反之,如果双方关系平等,仅存在劳务提供与报酬给付的约定,则可能构成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