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或其他法定抗诉情形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抗诉的主要规定如下:
抗诉主体和对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抗诉权。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抗诉权。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抗诉条件
发现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发现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发现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抗诉程序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制作抗诉书。
对于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抗诉期限
对于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
对于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
其他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有权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以上是民事抗诉的基本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的修订和变更而更新,因此具体应用时应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