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分别是:
第一种形态: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这一形态着重于预防,强调在党员干部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行为时,及时通过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方式予以纠正,让其认识到错误并改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例如,当发现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工作态度消极、纪律松弛等现象时,党组织应及时介入,进行严肃的谈话提醒,指出问题所在并提出整改要求,使党员干部能够及时警醒,回归到正确的工作轨道上来。
第二种形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当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时,运用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以及调整岗位、暂停职务等组织处理手段,对其进行惩戒和教育,使其深刻反思自身行为,避免再次犯错并改过自新。例如,某党员干部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违规操作行为,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此时可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调整其工作岗位,让其在新的岗位上接受教育和锻炼,重新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纪律意识。
第三种形态: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针对那些严重违纪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采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重处分,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如降职、撤职等,以彰显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给违纪者以沉重打击,防止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例如,某些领导干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严重违反党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和集体造成较大损失,此时就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撤销其领导职务,使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重代价。
第四种形态: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主要针对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依法依规进行立案审查,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一形态体现了我们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
这四种形态相互衔接、层层递进,形成了完整的监督执纪体系,旨在通过不同的处理方式,教育和挽救党员干部,维护党的纪律和党的形象,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