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退还时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退还方式
退还方式应与投标人提交保证金的方式保持一致,如现金则原路退回,如银行转账则通过相应银行渠道退还。
退还金额
退还金额应与投标人实际提交的金额一致,招标人不得无故扣除任何费用或利息。
退还手续
退还手续应简便快捷,通常投标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和收据等材料。
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招标人终止招标或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保证金。
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不予退还情形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
政府采购项目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项目中,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或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
如果招标公司拖延退还投标保证金,您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了解法律规定、与招标公司沟通协商、发出书面通知,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