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通报批评:
通过名誉上的惩罚起到警戒作用,通常由有权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公布。
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由行政机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是最轻微的补救性责任形式。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针对精神层面上的损害,其履行方法取决于相对方名誉受损的程度和影响范围。
返还权益:
当行政主体违法剥夺相对方权益时,一般采取返还权益的方式。
恢复原状:
当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对相对方财产造成改变原有状态的损害时,由行政机关承担恢复原状的补救责任。
停止违法行为:
对于持续性违法行政行为,可责令停止违法。
继续履行职责:
针对行政主体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职务的情况。
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适用于主要证据不足等情形。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对不恰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更正。
行政赔偿:
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财产权等情形下,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这些方式旨在纠正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恢复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