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需要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国务院审批。具体来说: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以及 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需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以及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需要由国务院审批。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以及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综上所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需要经过不同层级的审批程序,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涉及此类变更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以确保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