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特征
不以营利为目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
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
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应以该组织的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记账本位币应以人民币为主,但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折算为人民币。
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并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外币账户的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并将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财务管理
财务预算由董事会(所、中心领导)根据年度计划,必须在年末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下年度的各项收支计划报告,经董事会(所、中心办公会)研究评审后逐项批准实施,重大项目开支(1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所、中心办公会)决定,无预算计划的不得开支,特别情况支出项目应做追加预算。
财务报表由财务专人负责,有关财务工作人员每月月初5日前报上月财务报表,报董事长(主任、所长)签署,凡有经济收入的服务项目,必须及时填写报表,其收入及时上缴财务。做到报表清楚,账款相符,若发生错误,其经济损失由财务经办人员负责赔偿。
出纳员收入的账款应及时存入银行,正规现金支出,应在规定限额内提取,现金账目要日清日结,严禁以白条借据抵顶现金,严禁挪用公款。
因公借款或使用支票(500元以上),须经单位领导同意,由经办人员写出借款单据,登记签字方可;经办人应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报销单由董事长(所长)签字,不得无故拖延报销时间。
重大开支,由董事长(所长、主任)办公室研究决定,事后向董事会(所长、主任办公会)报告。
严禁外借账户、支票和虚开增值税发票。实行空白支票与财务专用章分开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合法性,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