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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财务监督

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经营管理监督

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会议与报告

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等。

监督与建议

对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自律与保密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奖惩与处分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职责旨在确保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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