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如下: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党员大会以及按照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有关会议;有权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各种党内文件,以了解党的主张和意图;有权根据党组织的计划提出接受教育培训的要求。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这是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集思广益、防止党内出现“一言堂”错误的重要措施。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合适方式,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本地区本部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保障这一权利,可有效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党组织应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合理的应予采纳。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党员有权在党内进行批评和检举,这是维护党的纪律和纯洁性的重要手段。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党员有权在党内选举中表达自己的意愿,行使表决权,并有被选为党的各级领导成员的权利。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这一权利保障党员在受到党纪处分或鉴定时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维护自身权益。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员有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并通过适当渠道向上级组织反映。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反映问题,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给予答复,这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
这些权利都是围绕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促进党的事业而提出来的,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