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非同一县);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所得收入应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转让给他人,所得收入也应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将原材料或半成品委托给他人加工,加工成品销售后所得收入也应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将产品委托代理商销售,代理商销售所得收入也应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将工程项目委托给他人承包,承包方完成工程后所得收入也应视同销售收入。
增值税视同销售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上述所有视同销售收入情形均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视同销售收入涵盖了非货币性交易、货物和劳务的转移、以及特定用途下的收入确认。这些情形在会计上可能不被视为销售,但在税收上需要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