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逾期提供证据的处理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但若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则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
鉴定申请与费用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客观原因与法院调查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诉讼主张与证据责任
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对其明确具体的诉讼主张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即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能举证将导致其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或被告的请求或抗辩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自认的撤销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撤销自认,但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存在受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综上所述,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承担不利后果、逾期提供证据的处理、鉴定申请与费用、客观原因与法院调查、诉讼主张与证据责任以及自认的撤销等方面。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全面履行举证责任,以避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