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是关于 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基本刑罚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加重刑罚: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责任: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特定情况下的加重处罚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环境,防止有害物质对公众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以起到威慑和预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