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对已被怀疑、发觉的犯罪事实供认交代的行为。关于坦白的法律规定如下:
坦白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67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坦白的条件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如果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为是坦白,只能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掌握: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己罪行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是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若不属于投案自首,则按坦白对待。
供述的罪行重要性: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是自己主要的罪行,如果只供述次要的罪行,则不能认定为坦白。
坦白的程序
制作坦白笔录:侦查机关认为犯罪行为人属于坦白的,要综合分析犯罪行为人坦白的全部经过,写明认定坦白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供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审查。
坦白的法律效果
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坦白的情节,法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严重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如果犯罪嫌疑人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进一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坦白是一种重要的认罪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通过坦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对于坦白的具体适用,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