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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包括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通常涉及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包括:

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且通常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且一方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通常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如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则包括与行政主体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的是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指行政法上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和事实。

行政法律关系包括多种类型,如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裁决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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