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具体来说:
对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但是,自2019年4月1日起,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此外,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也应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抵扣。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核实相关税法规定,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获得最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