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如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会受到相应的政务处分。以下是一些具体的行为及其对应的处分规定:
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
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
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企业财物、客户资产等。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
违反规定进行薪酬和福利管理
超提工资总额或超发工资,或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
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核准程序。
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违反规定进行公务活动
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公款旅游或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进行关联交易、虚假交易等活动。
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或与其串通作假。
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洗钱或参与洗钱。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
伪造、变造货币、金融票证或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这些行为一旦被发现并证实,将会根据情节的轻重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处分。具体的处分决定将由相关监管机构或国有企业依据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