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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征收目的和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公园景区、雨污水设施、河道岸线以及水环境治理、亮化照明和综合整治项目等城建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征收范围通常包括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

征收标准和时限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具体征收标准各地有所不同。例如,南京市为246元/平方米,济南市为246元/平方米,临沂市和鹤壁市分别为每平方米90元。缴纳时限通常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缴清。

征收管理和职责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通常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由所属的城市建设费用征收服务机构承担。相关部门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资源、数据(政务服务)、房产、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减免政策

各地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政策有所不同,一般包括特定项目免征、已减免项目补缴、特定区域减免等。例如,南京市明确了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以免征配套费,养老机构建设实行先征后返的减免方式。

监督和检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支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法律责任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行为,通常会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详细查阅当地的具体管理办法,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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