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是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法规文件,旨在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和发送活动。该办法自不同时间起施行,以下是主要内容的总结: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分类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管理要求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申请与审核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需要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内容包括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
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需要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编印规范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
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设的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禁止性规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包括发放方式应为免费派发,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定的开本、页码和印数。
其他要求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遵守《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并定期向主管部门缴送样刊、接受年检。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防止其成为未经授权的出版物,同时保护编印单位和读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