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而制定的。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建设程序
项目建议书:根据相关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编制,是项目初步说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是项目决策和初步设计的依据。
初步设计: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阐明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施工准备:包括施工现场准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
建设实施:主体工程建设实施,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建设。
生产准备:项目投产前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生产组织、人员培训、技术准备等。
竣工验收: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重要步骤,全面考核建设成果。
后评价:项目竣工投产后进行系统的评价,包括影响评价、经济效益评价和过程评价。
规定执行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本暂行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要点概述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