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免征范围扩大至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体经营的,3年内每年可扣减24000元税额。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税收减免来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建议相关企业和个人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合法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