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指 为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之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的以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定限物权。以下是关于担保物权的详细解释:
目的 :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债务的清偿。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物权对担保物进行变卖或拍卖,并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获得受偿。权利性质:
担保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它必须以他人的财产为权利客体。权利人原则上不能在自己的财产上为自己创设担保物权。
种类: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但不改变占有。当债务人期满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资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就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且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
特征
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从属性
不可分性:担保物的分割、部分转让或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
物上代位性:当担保物毁损、灭失而获得赔偿金时,担保物权人可就该赔偿金优先受偿。
设立: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通过以上定义和特征,可以看出担保物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助于降低交易风险,保障债权的实现。